question-icon 收款与开票单位不一致说明函是什么?

我在和合作方交易时,遇到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样的情况。对方让我出个说明函,可我不太清楚这是啥,也不知道该咋写。想了解这个说明函到底是什么,有啥用,以及有啥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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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款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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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与开票单位不一致说明函,是在商业交易中,当实际收款的单位和开具发票的单位不是同一个主体时,所出具的一种书面说明文件。它的主要作用是解释这种不一致情况产生的原因,以避免税务、财务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误解。 从法律层面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收款与开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显然与这一常规规定不符。因此,出具说明函是对这种特殊情况的一种合规性解释。 一般来说,说明函应包含以下内容:首先,要明确交易的基本信息,包括交易双方的名称、交易的时间、交易的内容以及涉及的金额等。其次,详细阐述收款与开票单位不一致的原因。例如,可能是由于委托代收代付关系,即开票单位委托收款单位代收款项;或者是集团内部的资金调配安排等。同时,最好能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代收协议等,以增强说明函的可信度。 此外,对于付款方而言,取得这样的说明函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如果没有合理的说明和证明,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该笔交易存在虚开发票等风险,进而影响付款方的税务抵扣等权益。而对于收款方和开票方来说,出具说明函也是规范自身财务和税务管理的一种方式,有助于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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