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因素会引起永久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它是指抗辩权人享有的能够永远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一旦永久抗辩权成立,请求权人的请求就会被彻底拒绝。那么,哪些因素会引起永久抗辩权呢? 首先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过了这个时间,债务人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永远拒绝履行债务,此时债务人就获得了永久抗辩权。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约定还款期限到后,甲在三年内都没有向乙催要欠款,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一过,乙就可以拒绝还钱,乙的这种拒绝就是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永久抗辩权。 其次,债务消灭的情况也会引起永久抗辩权。债务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比如债务已经履行,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失去了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这时候,如果债权人再要求债务人履行已经完成的债务,债务人就可以基于债务已消灭而行使永久抗辩权。例如,丙按照合同约定向丁交付了货物,丁也支付了相应的货款,那么这个合同之债就消灭了。如果之后丁又要求丙再次交付货物,丙就可以以债务已消灭为由进行抗辩。 再者,债权无效也会引发永久抗辩权。当债权本身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时,债务人就可以拒绝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为了进行违法活动,那么这个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就是无效的。如果债权人依据这个无效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就拥有永久抗辩权。比如,戊和己签订了一个买卖毒品的合同,这个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己如果要求戊支付购买毒品的款项,戊就可以以债权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最后,债务免除也能产生永久抗辩权。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当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后,债务人就不用再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之后又反悔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就可以以债务已被免除为由行使永久抗辩权。例如,庚免除了辛的借款债务,之后庚又要求辛还钱,辛就可以拒绝。 总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消灭、债权无效以及债务免除等因素都可能引起永久抗辩权。了解这些因素,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