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皮试导致患者过敏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在探讨未做皮试导致患者过敏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这个定义出发,未做皮试导致患者过敏死亡很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在医疗过程中,对于一些需要做皮试的药物,按照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医生必须先对患者进行皮试,以确定患者是否对该药物过敏。这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基本操作流程。 如果医生没有按照这个规范进行皮试,就给患者使用了可能导致过敏的药物,最终导致患者因过敏死亡,那么医生的行为就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同时,如果医生的这种不作为是出于疏忽大意等过失,并且该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满足了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然而,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仅仅依据未做皮试这一单一事实。还需要进行全面、专业的调查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只有经过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才能最终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如果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