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完的阳光房城管能强拆吗?
我家在院子里建了个阳光房,都已经建完投入使用了。最近城管说这个阳光房是违建,要强制拆除。我不太明白,都建好了城管还有权力强拆吗?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展开


在讨论已建完的阳光房城管是否能强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也就是说,如果阳光房的建设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或者建设情况不符合审批要求,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提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城管部门可能会受其委托或者依据相关规定来执行对违章建筑的管理工作。 对于已建完的阳光房,如果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是有权力进行处理的。但在强拆之前,城管部门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一般来说,会先进行调查取证,确认阳光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然后,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城管部门会依法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城管部门才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不过,当事人对城管部门的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也可以申请停止执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