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综合执法局是否可以强拆?

我家附近有个建筑被综合执法局认定为违建,说要强拆。我不太清楚综合执法局有没有强拆的权力,这强拆到底合不合法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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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执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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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在特定情况下是有强拆权力的,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强拆”这个概念。强拆指的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时,对建筑物等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综合执法局进行强拆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而综合执法局作为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之一,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可以进行强拆的。但是,综合执法局进行强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所以,如果综合执法局在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比如未进行催告、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下就进行强拆,那么这种强拆行为就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综合执法局有强拆的权力,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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