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有哪些合理使用情形?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就好比你自己在家阅读、研究一本已经出版的书籍,从中获取知识,这种行为就属于合理使用。(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写影评的时候,引用电影里的几句台词来分析电影的主题,就属于合理引用。(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像新闻报道中,为了呈现事件的真实性,播放一段已经公开的视频片段。(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比如一份报纸转载另一份报纸上关于经济形势分析的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比如媒体报道某场公开演讲的内容。(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比如学校老师为了教学需要,复印少量的文章给学生阅读。(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引用相关的学术著作作为参考。(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是为了文化传承和保存的需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比如社区组织的公益演出,表演已经发表的歌曲。(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比如游客对广场上的雕塑进行拍照。(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这有助于文化的传播和交流。(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