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安字[1989]1号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具体是怎样的?
劳安字[1989]1号文件是劳动部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出的问题解答,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以下为您介绍其主要涉及的一些内容。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本身。它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而劳安字[1989]1号则对其中一些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对于“单位如何确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这一问题,根据解答,应按照《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该规定详细列出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不同生理时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例如,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以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这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身体健康,避免因过度劳累或接触有害环境而导致身体损伤。在孕期保护方面,劳安字[1989]1号也有明确解答。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保障了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权利,确保其能够按时进行产检,保障胎儿的健康发育。同时,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关怀,避免因工作强度过大影响母婴健康。此外,关于产假和哺乳假的问题也有涉及。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这些规定为女职工在生育和哺乳期间提供了充分的休息和照顾婴儿的时间,保障了女职工和婴儿的权益。总之,劳安字[1989]1号文件通过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问题解答,进一步明确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益和保护措施,对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职业发展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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