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竞争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限制竞争协议,通俗来讲,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来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一种约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特征。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限制竞争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这里的经营者就是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类主体,比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以只要是符合这个定义的主体,都有可能成为限制竞争协议的主体。 其次,在行为表现上,限制竞争协议通常表现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比较好理解,就是经营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或者口头的约定;决定一般是指企业集团、行业协会等组织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其他协同行为则是指经营者之间虽然没有明确的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意思联络,共同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比如,几家同行企业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通过定期聚会等方式,达成了统一提高产品价格的默契,这就属于协同行为。 再者,限制竞争协议的目的和后果是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这会对市场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从目的上看,经营者签订这类协议往往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减少竞争压力等。从后果上看,它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当几家大型企业通过协议控制了某一产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其他小型企业就很难进入该市场,消费者也无法享受到充分竞争带来的价格优惠和多样化的产品选择。 最后,限制竞争协议具有违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违反这些规定的限制竞争协议是无效的,相关经营者还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限制竞争协议具有主体多元、行为多样、目的后果为限制竞争以及违法性等特征。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在商业活动中识别和避免这类协议,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