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下将详细介绍借款合同的特点。 首先,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这里的货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借款合同是以货币为对象进行的借贷活动,这和以其他实物为标的物的合同有很大区别。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可能是房屋、车辆等实物。而借款合同中,双方围绕货币的借入和归还展开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借款合同的规定也是基于货币这一特殊标的物来构建的。 其次,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作为使用借款的代价。利息的多少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这体现了法律对借款合同有偿性的规范和调整。不过,借款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即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支付利息。这种情况多见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双方基于信任等因素,可能不要求利息。 再者,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对于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就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属于实践合同。这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往往基于私人情谊等因素,法律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以实际提供借款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另外,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等其他形式。但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借款的各项事宜。 总之,了解借款合同的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