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约定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约定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 首先,对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基本信息需要明确约定。这些信息是确定租赁物具体指向的关键内容。例如,在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中,要详细写明设备的品牌、型号、产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条款。明确这些基本信息,可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租赁物的具体指向不清晰而产生纠纷。 其次,租赁物的技术性能和质量标准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技术性能描述了租赁物能够达到的功能和效果,质量标准则规定了租赁物应符合的质量要求。比如对于一台生产设备,要约定其生产能力、精度等技术指标,以及符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技术性能和质量标准,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出租人协助其向出卖人索赔。 再者,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条款也是重要内容。合同应约定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时间关系到承租人何时能够使用租赁物,交付地点和方式则涉及运输、装卸等问题。验收条款规定了承租人验收租赁物的时间、标准和程序。承租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租赁物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另外,租赁物的使用、维修和保养责任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一般来说,承租人负责租赁物的使用、日常维修和保养,以保证租赁物的正常运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也可能承担一定的维修责任,这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同时,合同还可以约定租赁物的保险事宜,明确由哪一方负责投保以及保险费用的承担。 最后,关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归属问题也不容忽视。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一般归出租人所有,但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可能归承租人所有,也可能由出租人收回。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总之,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约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合同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详细地约定租赁物的各项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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