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时间不唯一该如何界定是否拖欠工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发工资的时间一直不固定,有时候早一点,有时候晚一点。我就很疑惑,这种工资发放时间不唯一的情况,到底怎么判断有没有拖欠工资呢?想了解下具体的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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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资发放时间不唯一的情况下,界定是否拖欠工资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看。 首先,要明确拖欠工资的概念。拖欠工资就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按时或者足额给员工支付工资。简单来说,就是到了该发工资的时候没发,或者发的钱不够。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全日制用工,工资应每月用货币支付一次。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工资支付日期,超过这个约定日期没有支付工资,那就构成拖欠工资。要是双方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没发放的,也属于拖欠工资。例如,自然月6月结束后,7月30日之前应完成工资结算,若超过这个时间,就可能被认定为拖欠工资。这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也就是临时工(小时工),每个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具体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按时支付的即为拖欠。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未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支付工资的,构成拖欠工资;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一次性付清或者未约定在下个工资支付周期付清的,同样构成拖欠工资。 相关概念: 全日制用工:是指以日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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