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筑业未开票收入如何确认?

我是做建筑行业的,在业务中有些收入没开发票。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和财务规定上,这些未开票收入该怎么确认,是按实际收到钱确认,还是按工程进度确认呢?想了解确认未开票收入的具体方法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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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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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业中,未开票收入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财务和税务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未开票收入”的概念。未开票收入指的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已经实现了收入,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开具发票给购买方的收入。对于建筑业未开票收入的确认,需要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在会计准则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于建筑业来说,通常按照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履约进度可以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等方法确定。例如,一项建筑工程预计总成本为1000万元,截至某一时刻累计实际发生成本为300万元,那么履约进度就是30%。如果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此时应确认的收入就是1200×30% = 360万元,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要按照这个原则确认收入。在税法规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17年7月1日后调整为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但如果已经收到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款项的凭据,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建筑业在确认未开票收入时,既要按照会计准则合理确认收入金额,又要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这样做既能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又能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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