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确认收入与开发票时间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我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最近发现公司在业务里确认收入和开发票的时间不一样。不知道这样会不会有税务风险,也不清楚在财务处理上要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想问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应对,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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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业中,确认收入与开发票时间不一致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下面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于建筑业而言,通常按照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比如,建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00万元,预计总成本为800万元,在某一会计期间,已经发生成本200万元,经测算履约进度为25%,那么此时应确认的收入就是1000×25% = 250万元,而不管是否开具了发票。 其次,在税务处理方面,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很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17年7月1日后调整为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确认收入时间早于开发票时间,那么在确认收入时,虽然未开发票,但仍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开发票时间早于确认收入时间,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最后,这种时间不一致可能会引发一些税务风险和财务核算上的问题。比如,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收入确认和发票开具的时间,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要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合理安排收入确认和发票开具的时间,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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