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又开发票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最近收到了一笔预收款,之后又给对方开了发票。现在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和账务方面该怎么处理,也不知道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遵循,想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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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里涉及的几个关键法律概念。预收款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未开始提供建筑服务之前,就收到的客户预先支付的款项。开发票则是企业确认收入和纳税义务的一个重要凭证。 从税务处理方面来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当企业开具发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也就是说,一旦开具发票,企业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账务处理,企业收到预收款时,通常先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当开具发票时,需要确认收入,将预收账款结转到主营业务收入。分录为: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应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所以,即使收到预收款并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也不一定在当期全额确认收入,而是要根据工程的完工进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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