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预缴款项后再开发票吗?
我和一家公司有业务往来,对方让我先预缴款项,之后再给我开发票。我有点担心这样是否合规,会不会有风险。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否允许预缴款项之后再开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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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商业交易和税收管理中,预缴款项后再开发票是存在一定情况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其合规性。 首先,从税法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表明在正常经营业务中,一般是在收取款项时就应开具发票。 不过,对于预缴款项的情况,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也较为常见。如果是企业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一方提前预缴款项,后续根据业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再开具发票,这种情况在符合相关规定时是可行的。例如,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发包方通常会按照工程进度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项,在工程完工结算时,承包方才统一开具全额发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收款方不能因为预收款项而故意拖延开发票的时间。如果付款方已经支付了款项并要求开具发票,收款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开具。否则,付款方有权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另外,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意味着即使是预收款项,纳税义务的确认也可能与发票开具时间和款项收取时间相关。 总之,预缴款项后再开发票本身并不一定违法违规,但要符合税法和相关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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