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少了责任在于固定资产管理员还是使用人?


在判定固定资产少了究竟是固定资产管理员还是使用人承担责任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确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责任的承担通常遵循过错原则,也就是谁有过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员,他们的职责一般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管理,包括资产的登记、清查、维护等。如果因为管理员没有尽到这些职责,比如没有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登记错误导致资产去向不明等,那么管理员就可能存在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如果管理员的失职行为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有权要求管理员赔偿损失。 而固定资产使用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果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或者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比如随意放置导致资产丢失、损坏等,那么使用人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使用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单位固定资产损失的,单位也可以要求使用人进行赔偿。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管理员和使用人都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来分担责任。例如,如果管理员没有及时更新资产登记信息,而使用人又没有妥善保管资产,导致资产丢失,那么双方可能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少了不能简单地判定是管理员还是使用人的责任,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分析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