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折旧?
我公司有一些固定资产暂时没使用,不知道在财务处理上,这些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需不需要计提折旧。如果计提折旧,有什么法律依据吗?不计提又会怎样?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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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中,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通常是需要计提折旧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固定资产折旧这个概念。固定资产折旧指的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简单来说,就是把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它能为企业服务的期间内,逐步分摊到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去。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这里并没有区分固定资产是否使用,也就是说,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在计提折旧的范围内。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但在会计处理上还是要计提折旧的。 企业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符合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企业在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在现金收付时核算。配比原则要求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要相互配比。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虽然暂时没有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它的损耗是客观存在的,通过计提折旧,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合理地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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