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要扣除减值准备吗?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之前做了减值准备。现在要计提折旧,不知道需不需要把减值准备扣除。要是不扣除,怕不符合规定;要是扣除了,又怕处理不对。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上,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到底要不要扣除减值准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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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扣除减值准备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固定资产,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像厂房、机器设备等都属于固定资产。而减值准备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通俗来讲,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情况,也就是它不值原来那么多钱了,后续计提折旧时就要把减值的部分考虑进去。 这是因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了资产当前的真实价值状况。如果不计提减值准备就继续按照原来的价值计提折旧,会使得企业资产虚增、利润虚增,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举个例子,一家企业有一台设备,原价1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每年计提折旧10万元。在第3年末,发现该设备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发生减值,可收回金额为5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那么此时应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100 - 30 - 50)。从第4年开始,该设备的账面价值变为50万元,剩余使用年限为7年,每年应计提折旧就变为约7.14万元(50÷7),而不是原来的10万元。 所以,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是需要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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