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当月减少当月提不提折旧?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在这个月减少了,不知道在会计处理上,当月要不要对这些减少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我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确定具体该怎么操作,怕处理不当会有法律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固定资产当月减少当月到底提不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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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会计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固定资产当月减少当月是需要计提折旧的。这涉及到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就是说,只要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打个比方,假如你公司有一台设备在3月减少(比如出售或者报废了),那么在3月这台设备依然需要计提折旧,从4月开始就不再对这台设备计提折旧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准确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情况,使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核算更加准确合理。如果不按照这个规定进行折旧计提,就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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