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社保转移怎么办理?


灵活就业社保转移是指当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地发生变化时,将其在原参保地缴纳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的过程。这一举措能够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时,社保权益得以连续计算,不会因地域变动而中断。 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转移,首先要明白转移是有条件限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参保地户籍的,一般只能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等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将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办理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申请,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这一步是整个转移流程的开端,就好比盖房子要先打地基一样重要。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这一步相当于对申请进行初步的筛选和判断。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这里面涉及到将参保人员的社保信息和资金进行整理和转移。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至此,整个社保转移流程基本完成。 法律依据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资金转移、关系接续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是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