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残疾人是否可以构成加重情节?
我遭遇了强制猥亵,而且我是残疾人。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因为我是残疾人这个身份,对方这种强制猥亵行为会不会构成加重情节呢?我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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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行为指的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猥亵的行为。而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强制猥亵罪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恶劣情节”虽然没有明确列举强制猥亵残疾人是否包含在内,但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的理解适用中是可以考虑的。 残疾人由于自身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缺陷,往往在面对强制猥亵这种不法侵害时,更难以反抗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受到的身心伤害可能比一般人更为严重。从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强制猥亵残疾人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虽然刑法没有直接将强制猥亵残疾人列为法定的加重情节,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犯罪对象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的,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刑罚量。也就是说,法院在审判强制猥亵残疾人的案件时,会将受害人是残疾人这一情况作为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来考量,从而可能对犯罪人判处相对更重的刑罚。 所以,虽然强制猥亵残疾人本身不是法定的加重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作为酌定的加重情节,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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