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外贿赂范围学说有哪些?

我在研究法律知识时,对国外贿赂范围的界定很感兴趣。想知道国外在这方面都有哪些不同的学说,这些学说具体是怎么定义贿赂范围的,对实际的法律判定又有什么影响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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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贿赂学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国外贿赂范围学说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贿赂的基本概念。贿赂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而贿赂范围则是指哪些东西可以被认定为贿赂。 国外关于贿赂范围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有形利益说,这种学说认为贿赂仅限于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有形财物。比如说现金、房产、珠宝等实实在在的物品。它的依据在于这些有形财物很容易进行价值评估,在法律判定上相对比较直观和简单。就像在一些严格遵循该学说的国家,如果有人只是给予对方一个口头承诺或者非物质性的好处,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贿赂。 第二种是财产性利益说,此学说把贿赂的范围扩大到了除有形财物之外的财产性利益。像提供免费的旅游、免除债务、给予消费卡等。这些虽然不是直接的现金或实物,但它们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来量化。在法律实践中,很多国家采用这种学说,因为它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交易的多样性。例如,当有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为对方支付了一笔高额的学费,这就可能被认定为贿赂行为。 还有一种是需要说,也叫利益说。这种学说认为,凡是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和欲望的一切利益,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都可以成为贿赂。这里的非物质利益可能包括提供职位晋升机会、给予荣誉称号、提供性服务等。这种学说的出发点是从行贿者和受贿者的主观动机和实际需求来考虑的。不过,由于非物质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难度较大。 另外,还有交易对价说。该学说强调贿赂是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一种交易对价。只要是作为职务行为的对价而给予的利益,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应当认定为贿赂。它更注重行为的本质,即利益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不同的学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应用和发展,这也反映了各国在法律文化、社会经济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本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具体的贿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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