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法律依据。通俗来讲,就是在涉及到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中,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来审理这个案件。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涉外合同纠纷,只要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其次,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管辖法院。 再者,专属管辖也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重要方面。《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 此外,在确定管辖权时,还需要考虑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惯例在一定情况下也会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参考。 总之,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当事人协议、专属管辖以及国际条约和惯例等。当事人在遇到涉外民事诉讼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管辖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