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法院的管辖问题是一个关键的法律要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涉外离婚诉讼是指涉及到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在国外结婚、定居等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是因为考虑到婚姻缔结地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建立有着密切联系,而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也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依据相关法律精神,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原住所地往往与当事人的家庭、社会关系等有着紧密的联系,方便法院调查取证和审理案件。同时,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诉讼选择。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同样有权管辖。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国内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确保国内当事人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能够在国内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住所地是当事人长期生活和活动的地方,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规则,都是为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合理确定管辖法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实际的涉外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并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