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管辖问题是非常关键的,它决定了案件将由哪个法院来审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管辖规定。
首先,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简单来说,如果一对夫妻在国内结婚后去国外定居,当他们要离婚时,国外法院不受理,那么国内婚姻缔结地的法院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的地方的法院就可以管这个案子。
其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体现于上述解释的第十四条。也就是说,若夫妻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法院因国籍原因不管,国内一方原来住所地的法院或者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方的法院可以接手处理。
然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这依据的是上述解释的第十五条。例如,夫妻中一人在国外,一人在国内,不管谁先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 院都能管这个离婚案。
另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来自上述解释的第十六条。即夫妻都在国外但没定居,一方起诉离婚时,原告或被告原来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最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离婚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当事人在遇到涉外离婚问题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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