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办理有哪些规定?
涉外离婚指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常见的就是婚姻双方中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双方虽然都是中国人,但结婚登记是在国外进行的等情况。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遵循一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办理方式上,涉外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方面,依据《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时,需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的话,如果涉外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此外,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还可能涉及到司法协助等问题,比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这都需要依据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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