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的四种情形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同可撤销是指合同因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制度。合同可撤销的四种情形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比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一幅画是某位知名画家的真迹而签订购买合同,事后发现是仿制品,这就属于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让对方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签订合同。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商品并签订合同,这就构成了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受到欺诈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第三种情形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比如,在房屋买卖中,中介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卖方知道中介的欺诈行为却不告知买方,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种情形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就是通过威胁、强迫等方式让对方签订合同。比如,甲以伤害乙的家人相威胁,迫使乙签订了一份对乙不利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还有一种情形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例如,在他人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珍贵物品,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之,当合同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