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外贸会计实务中融资租赁贸易方式是怎样的?

我从事外贸会计工作,在实务操作里,遇到了融资租赁贸易方式相关的业务。我不太清楚这种贸易方式在会计处理上有什么特点和要求,也不了解其涉及的法律规定,想知道外贸会计实务中融资租赁贸易方式具体是如何操作和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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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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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外贸会计实务中的融资租赁贸易方式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本质上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该章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为融资租赁贸易方式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在外贸会计实务中,融资租赁贸易方式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对于出租人而言,在购买租赁物时,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资产。同时,在租赁期内,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取方式和时间,分期确认收入。根据会计准则,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对于承租人来说,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此外,承租人还需要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政策应当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 在税收方面,融资租赁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进行外贸会计处理时,企业还需要注意外汇管理的问题。由于涉及跨国交易,外汇的收付和汇率的变动都会对会计核算产生影响。企业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根据汇率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 总之,外贸会计实务中的融资租赁贸易方式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会计处理要求。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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