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件过了追诉期会怎样?
我之前因为一些原因伪造过证件,当时不懂事觉得不会有啥大问题。现在听说这是违法的,心里一直很不安。我想知道如果这件事已经过了追诉期,法律上会怎么处理?还会不会追究我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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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追诉期的概念。追诉期,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过了期限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对于伪造证件的行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关于追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为例,如果情节不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那追诉期就是五年。如果过了五年都没有被发现,通常就不再追诉刑事责任了。但要是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而且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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