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格式合同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我们日常业务会涉及大量格式合同。我想了解一下国家对于格式合同有没有相关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对我们企业签订和使用格式合同有什么约束和指导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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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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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也被叫做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附合合同,指的是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提供合同的一方把条款都写好了,另一方要么接受整个合同,要么不签,没什么商量修改条款的余地。 国家对于格式合同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又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除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涉及消费者的格式合同作出了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于企业来说,在使用格式合同时,要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规定。要保证格式条款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同时,在制定和管理格式合同时,企业也可以建立内部的审核机制,确保格式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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