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的过户程序是怎样的?


房产赠与过户是一个较为严谨的法律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要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也就是赠与书。在赠与书中,要写清楚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双方关系、赠与理由、被赠与房产的名称、数量、基本状况、坐落地点,以及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最后赠与人要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这一步是明确双方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愿以及相关具体情况,是整个过户程序的基础。 接着,需要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要提交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像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等)、赠与书、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如果赠与物是共有财产,要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若是集体所有,需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属于全民所有的,则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公证的作用在于确保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增强法律效力。 然后,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要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同时提交房屋赠与申请表、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房屋户型平面图、房屋赠与公证书、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契税收据等证件。这一步是将房产的所有权正式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名下的关键环节。 最后,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是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即便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不过需要补办过户手续 。 相关法律依据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这也适用于房产赠与过户这种涉及不动产登记变更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房产赠与过户只有完成登记,所有权转移才在法律上生效。 相关概念: 赠与书: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房产赠与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详细记录双方信息、赠与理由、房产情况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房屋产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时,需要在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的登记手续,标志着房屋产权正式变更。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房产赠与中确保行为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