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销赃罪是怎么形成的呢?
我有个朋友之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一批东西,后来才知道是赃物。我就很担心自己会不会也不小心陷入类似情况,所以想了解一下,在刑法里,销赃罪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呢?哪些行为会构成这个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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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销赃罪”已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替代。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该罪的形成条件: 首先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去进行掩饰、隐瞒。“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推定知道。比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或者物品来源不正规且卖家支支吾吾,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是赃物。 然后是客观行为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所;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收购是指用金钱或其他财物换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销售是指帮助犯罪分子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卖出去;“其他方法”包括对犯罪所得进行加工、改装等,使其改变原有形态、性质,以达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此外,构成该罪还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来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通常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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