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哪些?


实际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 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比如张三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某个日期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到了该日期,张三明确告知李四他不会卖房了,这就是拒绝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它分为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像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一个月内交付货物,但甲公司超过一个月才交货。债权人迟延履行则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作出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例如,丙向丁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收到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这就属于不适当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比如戊和己签订了购买100件商品的合同,但己只交付了80件商品,这就是部分履行。对于部分履行,《民法典》也明确了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未完成的部分,或者就未履行部分要求赔偿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