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陪标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围标和陪标是在招投标活动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表现形式。 围标通常指的是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来获取中标机会。围标行为有以下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首先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比如,几家公司私下商量好,分别给出不同但都在一个较高范围内的报价,使得正常报价的其他公司难以中标,从而让其中一家事先商定好的公司获得项目。其次是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参与围标的企业会提前确定由哪家公司中标,然后其他公司只是形式上参与投标,做一些陪衬工作。还有就是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例如,联合起来阻止有竞争力的其他企业参与投标,或者在技术方案等方面进行统一安排,以保证特定企业中标。 陪标则一般是指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应招标方或其他投标方的要求,表面上参与投标,实际上并不想争取中标,只是充当“陪衬”。陪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招标方已经内定了中标人,然后找几家企业来陪标。比如,招标方和某家企业已经谈好合作意向,为了让招标流程看起来合法合规,就邀请其他企业来参与投标,但这些企业只是走个过场。另外,也存在投标方之间相互陪标的情况。一家企业邀请其他企业帮忙陪标,给予一定的好处,其他企业就按照要求参与投标,故意不认真准备投标文件,确保邀请方能够中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围标和陪标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