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的消灭形式有哪些?


合同之债的消灭,指的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合同所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合同之债常见的消灭形式。 清偿是最常见的合同之债消灭形式。清偿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合同之债就因清偿而消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就结束了。 抵销也是合同之债消灭的重要方式。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比如,甲欠乙 1 万元,同时乙也欠甲 1 万元,在符合法定条件或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提存是在一定情况下,债务人将无法交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之债的方式。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出现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例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交付的货物,债务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了提存的情形,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之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单方面作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表示,使合同之债消灭。比如,甲对乙说不用偿还所欠的借款了,这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之债消灭的事实。例如,企业合并时,原来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因混同而消灭。《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