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有明确规定的,这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最常见且法律明确要求的一种形式。它以文字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重要条款。书面合同的好处在于其内容清晰、明确,一旦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书面合同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便于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虽然在实际情况中较为少见,但在一些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下,还存在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相对灵活,口头协议可以满足其灵活性的特点。不过,口头协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缺乏书面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能对协议内容各执一词,难以举证和维权。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总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主,非全日制用工可采用口头形式,但都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