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垫资承包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哪些?


在工程建设领域,垫资承包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实践中垫资承包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首先是全额垫资施工,即承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自行承担从项目开工直至工程竣工期间的全部建设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无需在工程建设期间支付任何款项,直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这种形式对承包方的资金实力要求极高,一旦发包方出现资金问题或其他违约情况,承包方将面临巨大的资金风险。 其次是部分垫资施工,承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承担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的建设资金。例如,承包方可能先垫付工程前期的部分材料款、设备款等,待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发包方再开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这种形式相对全额垫资施工来说,承包方的资金压力有所减轻,但仍需承担一定的资金风险。 再者是约定进度付款,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往往滞后于工程进度。例如,合同约定工程完成 30%时,发包方应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但实际上发包方可能在工程完成 40%甚至更高比例时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需要自行垫付超出合同约定进度部分的建设资金,从而形成垫资承包的事实。 最后是约定质量保证金,发包方在支付工程款时,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再返还给承包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包方实际上承担了这部分质量保证金对应的资金压力,相当于为发包方垫付了这部分资金。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法律认可垫资承包行为的合法性,但同时也对垫资利息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保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了解垫资承包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理安排资金、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