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应有的规范来行使权利,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 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不当控制,也叫过度控制,多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对其特殊地位,影响子公司经营决策是正常且法律允许的,但要是控制超出必要限度,母公司就得对子公司行为负责。比如母公司完全不顾子公司自身发展需求,强行决定子公司业务方向,导致子公司利益受损。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这主要体现在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面。例如,股东随意将公司资金转到自己私人账户,或者公司没有独立规范的财务记账,与股东个人财务混淆不清。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像“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兼任,无视公司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在同一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情况。这会使得公司失去独立的决策和运营体系,沦为股东的工具。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当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此时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要对此承担责任。比如股东为逃避债务,将资产转移到公司名下,让债权人难以追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从法律层面上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相关概念: 不当控制: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超过合理必要限度的控制行为。 资产和事务混同:公司与股东在财务、事务处理等方面界限模糊,没有清晰区分的情况。 组织机构混同:公司之间或公司与股东之间在组织架构、人员安排等方面出现混同,失去独立运营架构的现象。 滥用公司形式: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形式逃避自身应承担的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