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有哪几种形式?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几种常见形式。 首先是停止给付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比如对方工厂面临破产清算,可能无法支付后续货款,那么先履行方可以停止向对方交付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这里的中止履行就包括停止给付货物这种形式。 其次是暂停提供服务。在服务合同中,比如技术服务合同,如果先提供服务的一方发现对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服务费用,那么先服务方可以暂停为对方提供服务。同样依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采取暂停提供服务这种中止履行的形式。 再者是停止预付货款。在一些需要预付货款的交易中,如果先付款的一方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有理由认为对方可能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相应服务,那么先付款方可以停止预付后续的货款。这也是基于民法典赋予先履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不安抗辩权,通过停止预付货款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是暂缓完成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等需要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合同中,如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经营状况不佳,可能无法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暂缓完成工作成果。这同样是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下,中止履行的一种合理形式。总之,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时,一定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并且要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