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逮捕后怎样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提出申请时,需要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等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申请。 司法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同意取保候审,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如果选择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办理取保候审后,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