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哪些?


在各类交通意外事故中,交通连带赔偿责任有多种承担形式。 首先,如果事故责任人有能力赔偿,就由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若其没能力赔偿,肇事司机所属单位或者车辆所有人有义务先行垫付。这是为了保障受害者能及时获得赔偿。《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也是基于保障受害者权益等原则制定的此项规定。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在承包、租赁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车主以及承包、承租人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承包、租赁期间,车辆的使用和运营涉及到多方,共同承担责任更为合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肇事车辆的司机并非执行职务并且未得到车主的明确许可而擅自使用车辆,那么该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则需负责先行垫付。这是考虑到车主对车辆有一定管理责任,但主要过错在擅自用车的司机。 还有,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从挂靠经营中获得一定利益,同时也有管理义务,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有相关规定。 相关概念: 连带赔偿责任:就是在交通事故里,除了肇事者本人,相关的单位或者车辆所有人等也要和肇事者一起承担赔偿责任。简单说,就是受害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赔偿。 运行支配:指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实际的控制和管理权力。 运行利益:指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取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等。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根据当事人有没有过错来确定其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过错越大责任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