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管辖权为什么会被驳回?
我有个官司,我向异地的法院提交了诉讼,结果法院说没有管辖权给驳回了。我不太明白,为什么异地管辖权会被驳回呢?是有什么法律规定吗?我想知道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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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异地管辖权被驳回,通常是因为案件不符合由异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甲起诉乙要求还钱,乙住在A地,那么通常甲应该去A地的法院起诉。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也有特别的管辖规定。比如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向异地法院起诉,而该异地既不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地,法院就会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 此外,专属管辖也是影响管辖权的重要因素。像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而当事人向异地非专属管辖法院起诉,也会被驳回。 总之,法院判断是否具有管辖权是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的,当异地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条件时,就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以确保案件能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正确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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