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订立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遗嘱订立的几种形式: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简单,只要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自己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老人自己在家写好遗嘱,表达清楚自己对财产的分配想法,签上名字和日期,这就是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当遗嘱人无法自己书写遗嘱时,可以找别人代写,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比如,老人不识字或者身体原因无法书写,找朋友代写遗嘱,同时需要另外两个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打印遗嘱,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现在打印很方便,但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有见证人在场,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是以录音或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比如,遗嘱人通过录像表达自己的遗嘱内容,同时有两个见证人在画面中出现并表明身份和日期。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表述的遗嘱。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例如,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通过口头表达遗嘱内容,但一旦危险情况解除,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了。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它依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公证遗嘱要经过公证机构严格的程序,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和特点,在订立遗嘱时,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