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情况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对方提出了一个主张,但我觉得不合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是对方来证明他们的主张,还是我要去证明这个主张不成立呢?“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到底是怎么适用的,我有点搞不清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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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它的意思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提出了某种事实或者要求,就需要哪一方来拿出证据证明这个事实或者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甲说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就需要提供合同、交货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乙确实存在未付款的情况。要是甲拿不出这些证据,法院就可能不会支持甲的说法。 这个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 不过,这个原则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很难获取关于污染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证据,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做了这样的特殊规定。 总的来说,“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基础,但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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