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该立案却没有立案怎么办?

我遇到个事儿,感觉是刑事案件。我去公安机关报案,提供了不少证据,但他们说这情况不立案。可我觉得明显就是该立案的刑事案件啊,我实在不理解,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想问问这种公安机关该立案却不立案的情况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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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立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遇到公安机关该立案却没有立案的情况,当事人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当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会通知控告人,控告人若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除了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来进行监督。 另外,如果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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