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警方是否该立案却不立案?
我遇到了一个事情,感觉已经达到立案标准了,就去本地警方那里报案,可警方说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给立案。我不太明白,明明我觉得事情挺严重的,到底警方应不应该立案啊,他们这种不立案的做法对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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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本地警方该立案却不立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也就是说,警方立案是有一定标准的,必须是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警方认为不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决定不予立案。但这并不意味着警方可以随意不立案。当报案人对警方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时,是有救济途径的。 除了上述规定的申请复议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如果报案人觉得警方该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向检察院反映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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