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立案由谁说了算?

我去报案,警方说不构成立案条件不给立案,但我觉得这事儿挺严重的,应该立案。我就想知道到底能不能立案,这事儿到底谁说了算啊?我该听谁的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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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立案由谁说了算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我国法律规定的立案程序和相应的职权划分。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案件立案主体有所不同。对于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负责。公安机关是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后,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也就是说,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尤其是对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有着直接立案的权力,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职能管辖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有权直接决定是否立案。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对于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会对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所以,不同类型的案件立案的决定权在相应的司法机关手中,它们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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