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立案该怎么办?


当遇到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时,有多种途径可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我们要明白立案在法律上的含义,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所以,第一步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除了申请复议,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另外,如果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