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给立案该怎么办?
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可他们却不给我立案。我完全不明白为什么,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才能让我的案子得到处理。我想知道遇到这种公安不给立案的情况,有什么合法有效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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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公安不给立案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立案。立案其实就是公安机关对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登记,然后展开侦查等工作。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如果公安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会给报案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要是复议的结果还是维持不予立案,按照规定,控告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另外,我们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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