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四年刑期,应该选择减刑还是假释?


在讨论被判四年刑期该选择减刑还是假释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也就是说,原本判的刑期可以通过一定条件变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如果被判四年,通过减刑最少要服刑两年。 假释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于被判四年的情况,需要执行两年以上才有可能假释。不过,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于被判四年刑期的情况,如果希望早点出狱且有信心在剩余刑期内不会再危害社会,假释可能是一个选择,但需要满足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等条件。如果在服刑期间有立功等表现,减刑也是不错的途径,且不受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这个时间限制。具体选择哪种方式,要根据自身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条件来决定。





